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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军需库券简介

     

           民国19年(1930年)“军需库券”是由 “广东省政府短期金库券”加盖而成,民国时期邮票加盖比较多见,金库券加盖比较少见,在票面上部空白处加盖“军需库券”4字,把“广东省政府短期金库券”改名为“军需库券”,票面上印的“金库库长”4个字的前面加盖有“代理国税收支处兼省”9个字;把“中央银行行长”6字涂去加盖“广东财政特派员兼财政厅厅长”13个字;票面还盖有“广东省财政厅印”和“广东省财政厅厅长”的印章,库券计划和实际发行毫银400万元,期限5个月,发行时间为民国18年的12月。
           民国18年(1929年)底广东省政府急于筹集军费,来不及印制“军需库券”,只好把民国14年印制的“广东省政府短期金库券”发行所剩未用的票券,加盖为“军需库券”来发行,除票面有加印和加盖的文字外,只盖了一个到期时间,发行的时间没有标明,背面原印的“短期金库券条例”却没有改动,可见发行时是比较仓促的。在民国的纸币和邮票发行中有改版或加盖来改变银行名称、币称、面值的做法,但在民国发行的金库券中采取加盖的做法,还是较少发现,所以此类金库券比较稀少。
          笔者找到了1939年当时《广东省政府短期金库券条例》供参考
    民国28年2月3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8年2月3日制定11条
    中华民国28年2月10日公布
    中华民国62年5月22日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62年6月5 日公布
    第一条、广东省政府为均衡战时省金库收入起见,特发行短期金库券。
    第二条、本库券发行总额为国币四百八十万元,自二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分六个月发行,每月国币八十万元。
    第三条、本库券额面分百元、十元二种。
    第四条、本库券利率周年六厘。
    第五条、本库券由财政厅厅长省金库库长签字发行。
    第六条、本库券自各月发行之日起,满足一年,本息一次偿清。
    第七条、本库券以广东省营业税收入除抵偿二十七年广东省国防公债暨四行借款应付本息外之余额及田赋收入,为还本付息基金,自各月发行之日起,由财政厅按月平均拨交省银行,收入本库券基金户帐,专储备付,并由广东省国防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负责兼代保管之。
    第八条、本库券之发行及还本付息事宜,由省金库负责经理之。
    第九条、本库券为无名式,得自由买卖,并得为本省公务上之保证金或担保品。
    第十条、对于本库券有伪造及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