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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29年军需公债简介

     

          民国二十九年(即公元1940年),正是中国人民及世界抗击法西斯的困难年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最为残酷的时候。那时各种抗日物资极其缺泛,为筹措抗日资金,当时的国民政府决定向全社会发行公债,以此购买抗日物资,将抗战进行到底。

          公债采用蓝色印制,上部分印有当时为发行此公债第一期条例的摘要:定额 国币6亿元按票面九四折发行;利息 年息6厘自民国二十九年三月一日起算每年八月底及二月底各付一次;还本 自民国三十一年八月底起起开始还本分二十五年还清,年八月底及二月底各还本一次,每次偿还数目依照还本付息表之规定;基金 还本付息基金由财政部在国库收入项下依照还本付息表之规定数额按排拨交中央银行备付;经理机关 指定中央银行及其委托之银行为经理还本付息机关;票面 分为万元、伍千元、千元、百元、伍拾元、拾元六种;用途 本公债为无记名式,得自由买卖抵押,凡公务上须缴纳保证金时得作为替代品并得为银行之保证准备金。日期为中华民国二十九年三月一日。落款有财政部长孔祥熙及财政二个副部的名和印章,公债上还盖有财政部的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