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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30年军需公债简介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以补充军需不足和充实抗战费用为名所发行的公债。
          军需公债前后共发行过六次:①第一次发行时间为1912年,即民国元年。发行额度为一亿元。债票不记名,持有者即为债主。票面分5元、10元、100元、1000元四种。债票正面用华文,背面用英文。公债由财政部发行,分派各省财政司劝募。各省财政司所设公债处及其他代理处作为发行及经理公债之机构。公债年息8厘,以每年2月2日及8月2日为发息之期。每张债票上附有息票12张,到期息票须于6个月内兑现或作纳税及钱粮之用,过期作废。偿还期限为6年,前一年付息不还本,后五年由财政部执行抽签法,每年偿还本金1/5。凡抽中之票可在各公债处或其他代理处兑现或将该票作为纳税及钱粮之用。公债期满可展限两年。中签债票须于两年内由持票人向经理债本机关兑现或将该票作为纳税及钱粮之用,过期作废。公债偿还以国家所收钱粮作抵,将来免厘加税实行时则改以所加之税作抵。②第二次发行定额为1000万元,面值为10000、1000、100、10元四种,以面值九八折分两期发行。第一期600万元于1928年 5月1日发行,第二期400万元于1928年6月1日发行。此次公债以全国印花税收入为担保,年息8厘,每年付息两次,1929年起,每年抽签偿本两次,每次偿本1/20,至第十年止偿清。③第三次名为“民国二十七年国防公债”,定额为国币 5亿元。于1938年5月1日按票面价发行,面值有10000、5000、1000、100、10元五种,年息6厘,每年付息两次,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抽签偿本两次,30年偿清。该项公债还本付息以所得税全部收入担保,并指定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银行经办还本付息事宜。④第四次名为“民国二十八年军需公债”,定额为国币6亿元,于1939年6月1日及12月1日两期各3亿元,按票面价发行。面值有10000、5000、1000、100元四种,年息6厘,每年付息各两次。发行后前两年只付息,两年后每年抽签还本各两次,25年还清。该公债还本付息基金,指定由统税及烟酒税收入组成,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银行经理。⑤第五次名为“民国二十九年军需公债”,定额为国币12亿元,于1940年 3月1日和 9月1日两期各6亿元按票面值的九四折发行,面值有10000、5000、1000、100、50、30、20、10元八种。年息6厘,每年付息两次。发行后前两年只付息,两年后,每年抽签还本两次,分25年偿清。此项公债还本付息,由财政部在国库收入项下,按期如数拨交中央银行备付,指定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银行办理还本付息事宜。⑥第六次名为“民国三十年军需公债”,定额为国币12亿元,于1941年分三期各4亿元,按票面值发行。面值为10000、5000、1000、100、10元五种(后改为100000、10000、5000、1000、100、50、30、20、10元九种),年息6厘,每年付息两次。发行后前两年只付利息,两年后,每年抽签还本两次,25年还清。该公债还本付息,由财政部在国库收入项下,按期如数拨交中央银行备付,指定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银行为经理机关。

          上述各军需公债均为无记名式,债票可自由买卖、转让、抵押,可作公务上所需保证金的替代品,也可作银行保证准备金。但是,这五次公债发行后并没有正常偿还。国民政府于1936年 2月发布了《民国二十五年统一公债条例》,将军需公债换为丙种债券。而后在1945年之前,国民党政府又以处于战争时期为由,规定中签到期债券持有人可持票到指定银行请求贴现,以拖延支付。1946年通知:1941年以前发行的各种内债债票,未能如期兑取本息者,原应作废,为顾念持票人权益,限期予以补付。可是由于恶性通货膨胀,法币贬值,一个人去银行所领债券本息已不够支付一张去银行的电车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