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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银行纸币发行始末

     

          1935年11月1日,四川省政府将原四川地方银行改组后,成立“四川省银行”。总行仍设在四川地方银行旧址(后迁到成都)。国民政府财政部未加强控制四川地方金融,由中央银行直接注入资本一百二十万元,再由四川省政府拨款八十万元,凑足四川省银行开业资本二百万元,并委以刘航琛为该行总经理,康宝生任协理,周绰任理事长。
      四川省银行的组建,可以说基本上还是二十一军的原班人马。除此以外,中央财政部长孔祥熙的亲信谭光,被委以该行常务理事,驻该行参与监督日常行务,省银行的重大决策皆听命于“四大家族”。
      按规定,地方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辅币,时正值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废除银本位制,改以纸币为本位的法币政策(即国家法定货币的简称)。经国民政府中央财政部特许,四川省银行可发行法币辅币券一百万元,在省行成立之后即赶印红色竖式、票面有总经理刘航琛签名的“四川省银行”法币辅币券五角券一种。
      在法币辅券未正式印就之前,四川省银行曾以收销待毁的原四川地方银行印制的蓝色竖式五角辅币券,加盖“四川省银行”字样30万元,又借用重庆银行绿棕色横式五角券(具体数额不详),加盖“四川省银行”字样,两种加盖的五角券皆临时流通于市面。嗣后省行的法币辅券正式印就,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发行流通,两种加盖券即被全数收回销毁。目前所发现的实物,仅见有重庆银行改盖“四川省银行”五角样本券一种。两种加盖券的正票,讫今无实物发现,可谓回收销毁非常彻底。
      四川省银行发行的最后一种银元辅币券
      1948年,全国的解放战争已近尾声,随着时局剧变和法币的不断贬值,国民政府不得不承认法币政策失败,行政院于是年8月19日公布公告,决定废除法币,改以施行金元政策(即以黄金为本位货币),并于同日公布金元券发行办法。公告中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法币及东北九省流通券停止发行,所有之前发行的法币,均以三百万元折合金元券一元,限时于1948年11月20日之前无限制兑换成金元券。在兑换期间,法币及东北九省流通券,均暂准照上列折合率流通行使。
      随着解放战争的隆隆炮声,国民政府为浩繁巨大的军费弄的焦头烂额,财政部为巨大的军费解危救急,不顾后果,超越常规地赶印高额的五十万、一百万金元券(已印就的五百万未来得及发行),导致全国性的物价暴涨。金元券在市面的信用几乎形同废纸,商民拒用,购物结算皆以银元计价。
      为稳定危在旦夕的币值,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949年7月3日经总统令,颁布《银元及银元券发行办法》,并于同日起施行。恢复银本位的要点主要有以下五项:
      1. 国币改以银元为本位。
      2.中央银行发行银行兑换券及辅币券与银元同时流通。
      3. 上项兑换券及辅币券,由本部(财政部)指定地点兑现。
      4. 银元兑换券购买外汇,仍依照管理外汇条例办理。
      5. 各省银行经本部核准,得发行银元一元券及辅币券。
      四川省银行经国民政府财政部核准,曾印就一组“四川省银行银元辅币券”。目前发现的实物计有:一分券;棕色竖式。五分券;绿色竖式。一角券:蓝色竖式。五角卷:红色竖式。四种辅币券的背图皆为民国元年(1912)四川军政府所铸的四川银币“汉”字币背,印刷年份为1949年。发现的实物均为未参与流通的全新票品,实际上这组银元辅币券还没有来得及发行,全国就已解放。
      新中国成立后,四川省银行停止发行纸币,结束其历史使命,该行的债权债务皆被中国人民银行接收,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