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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户部银行简介

     

          户部银行,创办于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是中国最早由官方开办的国家银行。1904年3月29日,清廷批准设立户部银行。户部银行除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外,还兼有发行纸币、经管国库等权项。辛亥革命后,停业清理。1913年,改组成中国银行。
          大清户部银行,成立目的主要是为了整理币制而设,铸造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等特殊业务,是第一家中国的中央银行,也是第二家现代化银行。
          关于户部银行成立的时间,北京出版社一九八四年一月出版的《中国的银行》一书说:“继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之后,接着成立的有1904年半官半商性质的户部银行。”同年六月出版的《北京经济史话》一书却又说:“1906年户部银行成立。”但据对历史文献的考察,发现这两种说法都是有问题的。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大清户部银行总行设立于北京城。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大清户部银行天津分设立于天津城。
    1907年清光绪三十二年,大清户部银行济南分行设立于济南城。
    1908年大清户部银行更名为大清银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下令将其改为中国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年2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市汉口路3号原大清银行旧址开业。
           户部银行是国家银行,发行银行,是中国最早的中央银行。其营业范围主要是:
    (1)专作收存出放款项,买卖荒金荒银,汇总划拨公私款项,拆收未满限期票及代人收存紧要物件;
    (2)凡遇市面银根紧急时,该行可向户部请示,发给库款接济;
    (3)享有铸造货币、发行纸币及代理部库之特权,凡该行发行之纸币,不论公私出入款项及解缴官库一律通用,同时,该行还负有调节各地金融,统一币值之责。
          光绪三十四年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后,制订《大清银行则例》24条,除重申大清银行享有发行货币、代理国库之权外,还有经理公债及代公家办理各种证券的特权,其业务范围是:
    (1)短期拆息;
    (2)各种期票之贴现或卖出;
    (3)买卖生金银;
    (4)汇兑划拨公私款项及货物押汇;
    (5)代为收取司、银行、商界所发票据;
    (6)收存各种款项及保管紧要贵重物件;
    (7)放出款项;
    (8)发行各种票据。
    同时规定:
    (1)大清银行除经营上开事项外,不得再营他业;
    (2)大清银行不得将本行股票作为抵当之物,也不得自行买回;
    (3)除营业用地基房屋外,不得将不动产买入或承受。
    (4)不得以行中款项营运他项商工事业。
           户部(大清)银行开始阶段业务极不发达,但其获利较厚,后来营业扩充,在各地遍设分行,开支增加,利差逐渐减少,各年的股息:光绪三十二年为二分四厘,三十四年为二分八厘,宣统元年减至一分五厘,二年又减至七厘。大清银行天津分行库存数额如表所示(单位:厘):
    光绪三十一年(1905) 171076180
    光绪三十二年(1906) 195985420
    光绪三十三年(1907) 219393996
    光绪三十四年(1908) 560620492
    宣统元年(1909) 466710480
    宣统二年(1910) 460348830

    宣统三年(1911) 198458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