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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公债券简介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曾在1950 年发行过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并于1956 年11 月30 日全部还清本息。1954 年至1958 年,我国又发行了经济建设公债,于1968 年底全部还清。这之后的10 多年里,我国成为无债国。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政府于1981 年起又开始发行国库券,迄今已陆续发行了15 年。
    到目前为止,我国发行的国库券,若不考虑期限约有10 种,其中某些种类已不再发行。
    (1)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这是一种为解决新中国的财政困难而发行的公债面值与物价指数挂钩的债券。于1950 年1 月由中央政府发行,规定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折算标准,其单位为“分”。发行对象主要是城市工商业者,并采取对各大行政区域分配额度的形式,凭其经济实力合理分担。为加强管理,规定公债不能流通,不能向国家银行抵押贷款,也不能买卖。至1956 年11 月底,此项公债本息全部还清。
    (2)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期以后,为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筹集建设资金,我国于1954 年开始发行该种债券。至1958 年共发行5 次,总金额为35.39 亿元。发行对象对社会各阶层人士,期限分为8 年与10 年两种,定期偿还本金,定期或期满一次支付利息,采用“合理分配,自愿认购”的发行方式。此种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一概凭债券兑付本息。为加强管理,规定国家经济建设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亦不得自由买卖。到1968 年止,该公债本息全部还清。
    (3)国库券。我国于1981 年第一次发行国库券,发行对象是企业、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个人。票面额分为1 元、5 元、 10 元、 50元、 100 元、 1000 元、1 万元、10 万元、100 万元10 种。迄今为止,国库券已经持续发行了17 年。
    (4)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目的是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筹集中长期的建设资金,用于一些大型项目,以促进经济发展。1987年我国首次发行该种国债55 亿元,期限3 年,发行对象是地方政府、地方企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按单位和个人利率分别为6%和10.5%,该债券个人持有部分可以转让。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自1987 年首次发行后没有再继续发行。
    (5)国家建设债券。它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1988 年首次发行80 亿元,期限为2 年。发行对象是城乡居民、基金会组织、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一样,此债券自1988 年以后没有再继续发行。
    (6)财政债券。是国家为筹集建设资金,弥补财政赤字所发行的一种债券。迄今为止,共发行五次,时间分别是1988—1993 年。其发行对象主要是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期限除了1988 年发行了2年期和5 年期两个品种以外,其余年份均为5 年期,共计发行337.03 亿元。
    此种债券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并且均采用收款单的形式,可以挂失,可以抵押。
    (7)特种债券。是一种只对企事业单位,不对个人发行的国库券。特种债券的认购者可以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等。该债券期限均为5 年,平价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采取分配认购方式发行。特种国债采取收款单形式,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得流通。这种债券于1989 年至1992 年共发行4 次,其中1989 年和1990 年的特种国债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8)保值债券。这是1989 年银行实行保值贴补率政策后,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带有保值贴补的国债。1989 年首次发行,金额为125 亿元,期限3 年,发行对象是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种基金会、保险公司以及有条件的公司。其年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3 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贴补率,再外加1 个百分点。期满3 年一次还本付息,平价发行,不计复利。
    个人购买者的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保值公债不记名,不挂失,可以向银行抵押,可以在国家指定的场所转让。1993 年,面对着日益高涨的通货膨胀率,自当年7 月11 日起,国家决定对若干特定种类的国库券恢复保值。
    (9)基本建设债券。与国家建设债券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相同,基本建设债券是为满足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而发行的一种国债。但从债务人的性质看,已不是由中央政府直接发行,而是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即由政府所属机构发行,类似于美国的政府机构债券,而不是标准的国家债券。我国于1988 年与1989 年分别发行80 亿元和14.59 亿元基本建设债券。1988年,该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四大专业银行,期限5 年,平价发行,到期还本付息,可以上市转让,可以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抵押。1989 年,该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全国城乡个人,期限3 年,平价发行,给予保值,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此期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以转让。1991 年,又发行了200 万元的基本建设债券。1922 年,它与重点企业债券合并为国家投资公司债券。
    (10)转换债券。转换债券是1990 年至1992 年连续发行的一种转换性质的国债。发行目的是延长偿还期限。1990 年转换债共发行150.04 亿元,期限5 年。1991 年转换债是将1982 年至1984 年发行、1991 年到期的单位持有国库券及1986 年和1988 年发行、1991 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转换为等额的5 年期新债,共70.83 亿元。1992 年转换债是将单位持有的1983年、1984 年和1987 年发行,1992 年到期的国库券转换为等额的5 年期新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