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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哈大洋券”的印发始末

     

          “哈大洋券”一词,是在特殊时期产生的一个代用名词,它源于1919—1931年间,由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东三省银行、黑龙江广信公司、边业银行和吉林永衡官银钱号等六家官办及商办银行在哈尔滨所发行的大银元兑换券,因该纸币上均印有“哈尔滨”地名,且主要流通于哈尔滨及中东铁路沿线,故被统称之为“哈大洋券”。
            一、“哈大洋券”发行的历史背景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沙皇俄国在哈尔滨的残余势力进一步衰落,昔日横行于市的羌帖几成废纸,致使市间交易筹码异常短缺。日本资本则迅速向哈尔滨扩张,由日资朝鲜银行发行的金票和正金银行发行的钞票,取代了羌帖。通过大量放款,全力支持在哈尔滨的日本经济势力,倾销日货,打击中国工商业,掠夺中国财富。后按日本天皇第217号敕令规定“流通在中东铁路沿线的货币,统归朝鲜银行发行;由正金银行经办的国库业务,也一并由朝鲜银行接管”。就此,横滨正金银行停止钞票发行,由朝鲜银行独享在华的货币,也就是金票的发行权。而此时,饱受羌帖贬值之害的哈尔滨商民,对外币深恶痛绝。中东铁路工人也因“俄币跌价,生活维艰”不断举行罢工,罢工的浪潮此起彼伏,且有扩大蔓延趋势。币制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要求政府收回货币发行权。政府也恐外币不根除,长此已久,将直接涉及其经济和政权的稳定。于是,不失时机地于1919年5月13日,由滨江道尹傅强出面召集驻哈的中国、交通两银行和钱业、粮业两信托公司及道里、道外两商会,在哈尔滨举行金融整顿会议,决定由中国、交通两行分别发行以现大洋为本位,面额为5分、1角、2角、5角、1元、5元、10元的国币券——“哈大洋券”。
              二、“哈大洋券”的发行
            金融整顿会议之后,中、交两行迅速展开实施。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于1919年10月27日,率先发行印有“哈尔滨”字样,面额分别为5分、1角、2角、5角、1元、5元、10元的“哈大洋”券;11月,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也发行了同样面额的“哈大洋券”。11月1日,两行分别在哈尔滨《远东日报》上发布发行国币券公告:“国币券得以缴纳租税”“与现大洋同一效用,发行限于吉、黑两省,不兑现洋(吉黑境内)”“内地各省,凡本行设有分支行者,均可汇兑”。哈大洋券发行后,商民皆赞赏,就连当时民国政府的财政部也对捐税款项皆通用哈大洋的做法表示赞同。然而,时任黑龙江省省长的孙烈臣却以“发行带有‘哈尔滨’字样的国币券在黑龙江全境流通,违背黑龙江省省情,碍难实行”为由,出面干涉。并发表声明称:“本省长公署先后收到东三省中国银行、哈尔滨交通银行来信,要求将印有哈尔滨字样的国币券发行布告,通知所属官厅。此事本是中东铁路局为了发放工资,向中国、交通两行借款而发行的,现在中、交两行的国币券决定在吉、黑两省与现大洋等值流通,而不兑换现银,仅仅作为汇款之用,这种规定违背黑龙江省的省情,而且对小银元票影响较大,碍难实行。目前本省关于东三省金融及铁路工资,正在研究妥善对策。我省与吉林省长已联名电告财政部,并已答复中、交两行,请其对上项国币券暂时延期发行”。针对上述情况,中国、交通银行总管理处立即致函财政部,对其所发国币券之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并对发行国币券的缘由进行了陈述:“查两行为救济哈埠金融,发行国币券一案,前曾拟订办法六条,陈奉大部核准在案。此项国币券发行之始,原为救济羌帖毛荒,疏通哈埠汇兑,故照原订办法,只可汇兑津、沪银两,不在本地兑现。发行以来,两行力维信用,推行渐广,成效渐著。惟以间接兑现,究于行使不便。兹为格外便利商民起见,已饬哈行于本月十四日在原发地方开始兑付现款,与其他各行兑现钞票一律办理”。于是,中、交两行于1920年3月10日,联合发布公告:即日起两行发行的国币券在哈尔滨无限制兑换现大洋。此法即抵制了黑龙江当局的反对,又进一步的增强了国币券的信誉,深受商民欢迎,可谓一举两得。1922年,中国军队接管了中东铁路,随后又从沙俄残余手中收回了哈尔滨市政管理权。凡铁路运费、海关纳税及市而交易,均废除卢布、金票的金本位制,代之以“哈大洋”为主宰货币,呈现银本位的优势。
        中、交两行“哈大洋券”的顺利发行,使东三省巡阅使张作霖颇为嫉妒,遂以统一东北币制,整顿金融为名,委派奉天财政厅厅长王永江和总商会会长孙百斛筹建东三省银行,并报请财政部和农商部批准,于1920年10月29日正式开业,总行设在哈尔滨傅家甸,总经理为杨宝云。同时,还在长春和奉天各设一分行。股本金为大银元800万元,官商各半。其中官股由三省省库分担,即奉天省200万,吉林省100万,黑龙江省100万。商股中张作霖100万,东三省官银号和奉天兴业银行100万,其余部分由东三省各商会负责筹集。东三省银行开业之初,吉林省长官公署即发第5844号训令,批准东三省银行发行“哈大洋”券,发行限额300万元,面额有1元、5元、10元3种。并附有“如发行后信用昭著,可扩大发行”之语,为其后来无限度地扩大发行规模埋下了伏笔。果不其然,到了第二年4月,东三省银行督办张之汉和总办陈廷絜联名申称:“开业不到半年,东三省银行发行的大洋券信用昭著,发行已到已到300万限额,可望扩大发行”。这一申请正中张作霖下怀,立即获得其批准。且在批复中只字未提新增哈大洋券发行限额,自此,东三省银行的哈大洋券只要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敞开发行了。而且还仿照中、交两行发行哈大洋辅币券的办法,在财政部印刷局印制了5分、1角、2角、5角(未发行)4种辅币券,发行额共为100万元。东三省银行发行“哈大洋”券,当年即获利大洋166430元,扣除总分行各项费用和官商股息,纯利大洋33510元。
           看到有利可图,黑龙江省也积极效仿,四处活动,力举其省属银行广信公司发行“哈大洋”券。1921年9月11日,获准发行“哈大洋”券280万元,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5元、10元6种。这些票券均印有“哈尔滨”字样,与其他行号所发大洋券一并流通,由广信公司住哈尔滨分公司负责发行。 
      1924年9月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后,奉系军阀张作霖收买了总行设在天津的边业银行。将其改组后,仍沿用其原名,并于1925年3月14日重新开业。7月边业银行又在哈尔滨道外设立分支机构,同时获得“哈大洋券”的发行权,发行额为800万元,面额有1角、2角、5角、1元、5元、10元6种,到1928年发行额已达1200万元,1929年上升到1461.7万元,仅次于东三省银行。
            至此,取得哈大洋发行权的银行达到了五家,由于没有统一的组织,后期各行号将发钞视为获利的佳径,竞相无序的盲目发行,使“哈大洋券”的汇率极不稳定,直接影响到其币值的波动。同时,奉系军阀的连年争战,特别是第二次直奉战争期间,为了筹集军费,强行命令东三省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扩大发行额,使“哈大洋券”的流通受到一次次冲击。同时限制或停止对工商业贷款,从而导致京津地区商界和广大居民对中、交两行的数次挤兑风潮。在哈多家外国银行如:华俄道胜银行、美国花旗银行、日本正金银行以及汇丰银行等,见发行“哈大洋”有利可图,也纷纷强行私自发行,虽被中国当局屡次查禁,仍借机蓄意破坏捣乱,并采取中国纸币存入其银行,一律拒收,只收现银;如因借贷关系收进中国纸币,随收随兑,绝不停留;向俄、蒙境内私运现银。故意制造钱慌,形成挤兑。为此,1923年12月15日,张作霖电令滨江道尹蔡运升及警察厅长温应星严加查禁,同时禁止外国银行在哈兑换现大洋。18日,在行政长官朱庆澜和镇守使张焕相的提议下,召开哈尔滨市金融机关及官厅首脑会议,就现大洋外流及防止熔毁现大洋事宜进行紧急磋商。会后于29日形成《查禁现洋、现银秘密输出及取缔暴利兑换办法》。宣布查禁现大洋外流不久,即停止了“哈大洋券”与现大洋的兑换,到1924年现大洋已在市场上绝迹,至此,“哈大洋券”成为完全不兑现纸币。
               1928年1月,哈尔滨物价再起波澜,百姓生活必需品则涨势尤甚,造成商民的恐慌。各行号竞相发行“哈大洋券”,使发行基础极度不稳,经济形势异常紧张。于是,时任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的张景惠,为了避免各行无序发钞,造成币值不稳,力主增设监理官一职,并亲自出任监理官。规定从1929年起,凡发行“哈大洋券“者,必须加盖监理官印后,方可进入流通。从此,也就出现了有监理官印和无监理官印两种“哈大洋券”。
         三、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哈大洋券”的印制发行 
      吉林永衡官银钱号最后取得“哈大洋券”发行权的,其时已距中、交二行首次发行哈大洋券十三年之久,“哈大洋券”已成为完全不兑现纸币,此时的“大洋券”已名不符实,空有其名。民国十九年末,粮食即将上市,但此时的哈尔滨“金融紧张,俱难周转,遂使粮价,百业萧条,钱价遽涨”;“粮行复有退无进,商农两界莫展一筹”。民国二十年一月,东北三省省长在奉天召开会议,商讨筹款购粮之事,会议决定由“吉林永衡官银钱号筹备购粮底款及调剂金融,共准增发哈大洋券伍佰万元”。然而,此时的吉林永衡官银钱号也无款可筹,短时间筹措五百万现款绝非易事。于是,就想到了民国十二年已印成,但未获准发行的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哈大洋券五百万元,正好移归此次发行,以济急需。
       (一)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哈大洋券”的订制经过
       其实早在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发行“哈大洋券”之初,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就紧随其后地紧锣密鼓筹划发行之事,自认为哈尔滨属吉林省辖,发行“哈大洋券”吉林理应为先。于是民国十二年即付诸实施,实行三管齐下的做法,一方面向财政部呈请发行“哈大洋券”伍佰万元,另一方面加紧与美钞公司商讨设计印制“哈大洋券”事宜,同时由永衡印书局印制的辅币券业已开印。主币的印制之所以选择美钞公司,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该公司所印钞票较其它公司印制的精美。于是,决定将哈大洋券的设计、印刷全部交由美国钞票公司独家承办。并对于钞票的样式、所载内容提出了建议:“一元、五元、十元三种券票正面,应用华文。因省内无善写手,均已按部粘签,应由该公司在京雇人照签填写。又券票背面应用英文,上栏翻印‘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八字。中栏翻印‘凭票即付中华民国国币’十字。下栏下栏翻印‘哈尔滨’三字,并在‘哈尔滨’三字左边翻印‘刘’一字;右边翻印‘刘总办’三字,惟‘刘’字系押式,亦均按部粘有英文字签。又正面票心景致,每份应另用一种,不可重复。并以美观者为宜。正面空栏处均缩印‘永衡’二字。背面空栏处均缩印元数,例如一元者,即缩印‘壹圆’二字,其字以愈小愈妙,俾杜挖补伪造等弊”。上述要求在实际应用之中,并未完全遵照执行,个别略有改动,如:(1)背面“在‘哈尔滨’三字左边翻印‘刘’一字;右边翻印‘刘总办’三字,惟‘刘’字系押式”这一条,在实际应用中,将‘刘’和‘刘总办’翻译后,改至正面,并改为签字版。并将‘刘’字押式取消。(2)将“正面空栏处均缩印‘永衡’二字”改为网状花纹。(3)对“背面空栏处均缩印元数,例如一元者,即缩印‘壹圆’二字”也未按其意执行,而是将其改为‘永衡’二字的英文大写‘YUNG HENG’与面额的阿拉伯数字缩印。
        之后,吉林永衡官银钱号代表和美钞公司代表又对“哈大洋券”设计印制的细节如:设计费、印刷费、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违约的处罚、钞版的版权、样票的印制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多次磋商,最终达成共识,各自向总部汇报获准后,决定签署正式合同文本。
        (二)吉林永衡官银钱号与美钞公司签署印钞合同
              达成协议后,双方代表于1923年10月8日在北京美国驻中国大使馆签署了《中国吉林省城永衡官银钱号向美国纽约美国钞票公司订购现大洋的合同》。合同文本用中、英文双语签署。吉林永衡官银钱号签发训令,令永衡官银钱号天津分号派员,持该号印章与总号签约代表一同前往签署合同。吉林永衡官银钱号签约代表为张维礼,美国钞票公司代表为吴乃琛(Harry F.payne),在美国驻中国大使馆三等秘书 Leon H.Ellis 的监督下,签署如下合同:
            中国吉林省城永衡官银钱号向美国纽约美国钞票公司购定现大洋钞票商定各款如左(下)
          第一条 、永衡官银钱号(以下简称本号),按照所选定之模样向美国钞票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定印一元、五元、十元现大洋钞票三种,共一百五十五万张,合大洋五百万元,计印价美金二万九千七百五十元。又制版费美金五千五百元,统共美金叁万五千贰百五十元。钞票分种数目及价额分列如下:
          制版费美金五千五百元。
          一元券一百万张,每千张美金十八元。
          五元券三十万张,每千张美金二十元。
          十元券二十五万张,每千张美金二十三元。
          第二条、本公司在美国纽约,本公司所在地点。照前条所定雕刻正背面钢版,用特别绿点纸,即东三省银行民国十年所印钞票之纸,照本合同附带说明书所载样式印刷钞票,运至中国营口,以极完密之方法行之。自纽约运至营口之运费、保险费及中国关税均归本公司支付。
           本号核准之票样,本公司于运票时,将原票样送回,以便本号比较。
          第三条、本号准将本合同第一条所开之印价分三期交付,本合同签字之日,先付全价三分之一,计美金一万一千七百五十元。至合同签字之后三个月,再付全价三分之一,计美金一万一千七百五十元。其余三分之一,计美金一万一千七百五十元,俟钞票收齐,如数付清。
           第四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内由本公司将约定数之钞票,按三种匀交办法,分两批运到营口,由本号派员面同点收。如逾期至三个星期不能交到本号,得扣付全价十分之一,以补迟误之损失。但因非本公司所管各种事情而逾期者,不在此例。
           第五条、本公司与本号所订钞票数目外,如发现同一之钞票,查实确系本公司溢出者,本公司负完全赔偿之责。
           第六条、本号钞票上所用之花纹、票景,本公司不得为其他银行号使用或仿造,违则由本公司负赔偿之责。
            第七条、于第一条订定钞票数目之外,由本公司加印,每种票样各一千份,合计三种样票正被单面六千张,每千份照第一条之价目由本号给价。
             第八条、本号以后仍用本合同所订原版续印钞票,本公司不再取制版费,此项原版永归本公司保存,担负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共缮华、英文各三份,由本号代表张维礼、公司代表吴乃琛签字。并由永衡官银钱号、美国钞票公司盖章。以一份呈吉林省长备案。本号、本公司各执一份。
           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即开始履行合同所约定内容。但到发货时,却错误百出,先是按合同第四条约定,“按三种匀交办法,应分两比到货”,然而却分成四次到货。到货后发现还漏印一箱五元券。并且逾期近两个月。与此同时,按合同规定,加印每种票样各一千份,合计三种样票正被单面六千张。然却因美钞公司“一时失检,未及刷印”,也未能按时交货。美钞公司遂提出变通的方法,将末尾号码相同的三种面额钞票各取一千张,打眼后,替代样票,对此官银号予以拒绝。鉴于上述原因,官银号提出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然美钞公司则以种种借口,予以狡辩。首先认为逾期原因之一,签订合同后,官银号又数次对钞票的样式、内容进行更改,往返数次电文,势必耽搁时间。原因之二,美国至营口之货物须在日本神户换船,而神户至营口之船又非常之少,因此造成延误,其责任不再美方,应按合同第四条中“因非本公司所管各种事情而逾期者,不在此例”执行。
              后经数次磋商,最终双方达成谅解,“美方承认内部管理不严,造成漏印。并且所签合同按原东三省银行之合同文本,改变名称及数额而印,尚存疏漏”。官银号方则认为双方首次合作,应本着友好相处的原则,也为今后更广泛的合作,决定不追究美钞公司所印钞票逾期之责任 ,对样票未能按时交货一事,美钞公司则按合同规定(参照合同第一和第四条),对官银号进行赔偿,其也只是象征性的赔付。
              经过近一年的紧锣密鼓的筹备,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备。美钞公司所印“哈大洋券”,经报海关检验后,于1924年9月运抵长春,交由永衡官银号长春分号,经该号管库员阎汝霖与记账员刘世炎按箱验讫,计一共三十箱,每箱五万张,总金额为475万元。其中:拾圆券五箱,250万元,号码由000001至250000号;五元券五箱,125万元,号码由000001至250000号;壹圆券二十箱,100万元,号码由000001至1000000号。无误后入库。剩余一箱五元券(金额为25万元,号码由250001至300000号)也于9月2日,由美国旧金山搭载美国派尔斯号货轮发出,并于10月7日运抵长春。在与美钞公司议签印制主币券的同时,由永衡印书局印制的五分、壹角、两角辅币券也在紧锣密鼓的印制中,并于1923年8月下旬印制完毕,计划于9月初发行。据1923年8月22日《盛京时报》报道:“永衡官银钱号拟发行现大洋券一节,闻永衡印书局日夜加工赶印,已次第印刷完竣。定月内运赴哈埠官银分号发行,即专在哈兑现,并在吉长两地流通,约下月初发行云”。可谓万事具备只欠东风了。可就在此时,财政部币制局来函,对吉林永衡官银号所发“哈大洋券”之事拒绝批准,并以“吉林省货币庞杂,小洋票已是‘一种迹近骈枝’,发行哈大洋票更是节外生枝”为由而拒。此举犹如给永衡官银号发行“哈大洋券”的美梦泼了一盆凉水,也使其错失了最佳发行时机。从此,永衡官银号哈大洋券在长春分号金库一睡就是七年。
                      (三)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哈大洋券的发行
         1931年2月18日,根据东北三省省长奉天会议决定,准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增发“哈大洋券”伍佰万元购粮款。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则积极响应,会议之后,官银号速将“哈大洋券”样本分送各机关存证。刘总办则立即呈请省政府,以省主席名义咨令中东、吉长、吉敦各路局,“对此新发之哈大洋券一律收受行使,以广流通”。吉林省主席张作相则立即作出回应,以省主席的名义发文,敦促各机关遵行。吉林永衡官银号也以“永字第0061号”文的形式,下发关于《新印哈大洋券样本》文件,并对样本券作如下说明:(1)本号奉准发行哈尔滨大洋票券,与各银行号在哈所发行之大洋票券一律作汇行使。兹特检送此项票券样本以资辨识。(2)此册计粘十元、五元、一元三种票券,正背面样本六张整。(3)此册须妥慎保存,如遗失发生纠葛,应由收领人负责。(4)此册如无保存必要时,仍请退还。
          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随后将“哈大洋券”运抵哈尔滨,加盖监理官印后,于三月十八日开始发行。当年实际发行553.2万元,面额有5分、1角、2角、1元、5元、10元6种。按原计划发行的辅币券券种包括一枚五角券,因中、交二行所发纸币中均有伍角券,但经调查发现,“伍角券无大用处,免为订印”,遂取消了伍角券的印制计划。至此,吉林永衡官银钱号终于完成了“哈大洋券”的发行。
           然而,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哈大洋券”可谓命运多桀,发行刚刚整六个月,就爆发了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日本帝国主义迅速占领了东北全境。1932年3月1日扶持清朝逊帝溥仪,成立了伪满洲国。为了独霸东北金融,于7月1日,建立了为其殖民统治服务的机器---伪满洲中央银行。伪满洲中央银行成立后,立即限期清理整顿各行号所发行的货币,对东北四行号所发“哈大洋”纸币以伪满币1元合“哈大洋券”1.25元进行收兑,1935年8月31日清理完毕。使发行仅仅半年的永衡官银钱号哈大洋券夭折,并永远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