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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省银行于宣统二年(19l0)九月一日以天津官银号改组而成立,总行设在天津北马路。
经理徐树恒,监理官张师敦。该行成立后,在北京、上海、汉口、张家口、保定等处设立分行。九月十五日,原天津官银号兼办之博济储蓄银号改组为直隶省储蓄银行,附设于直隶省银行内,另立柜台营业,盈余留四成作为公积金,六成上缴直隶省银行汇总核算。
1928年,直隶省银行因滥发纸币,信用丧失而宣布停兑,经省政府议决:直隶省银行停兑歇业,该行事务留后清理,委派梁新民筹备组织河北省银行。
直隶省银行成立时资本额200万两,原有官本50万两,护本60万两,司、局筹拨90万两。1916年资本额为1024742元。最高时资本额达到190万元。
直隶省银行代理省库,营业以调剂本省金融为宗旨,以同业拆放为主,同时发行货币。该行1913年下期营业情况为:存款(银元)1855270元,放款3125346元,现款230843元,财产83343元,证券706442元。
该行营业以中、交两行1916年停止兑现后渐见发展。1924年冬该行发行额达124.2万元。省政当局通令各县知事暨各征收局,省银行发行纸币可用于上交省库,故流通量相当巨大。1927年省钞发行总额达到560万元。是年冬,国民革命军进逼华北,直隶省银行于12月5日宣布停兑,而当地征收机关也不收受,其发行之钞票遂成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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